申请人:贵州黔农文旅电子信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起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7281号“黔农文旅 拾味•心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06459号“黔农资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类似情形的商标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黔农”,其共同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