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慧品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麦肯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57190号“幸福丰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2648号“寿都老油坊及图”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53474号“海子态HaiZiTai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