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永宏盛世家具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4818号“YONHSHS·永宏盛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78866号“永乐盛世”商标、第15847915号“永皇盛世YONG HUANG SHENG SHI”商标、第26207229号“永乐盛世”商标、第37361166号“永盈盛世YONG.YING.SHENG.SHI”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