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室内健康料理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3303号“亲料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2977号“親親”商标、第7080473号“亲亲及图”商标、第10037486号“亲758”商标、第26636710号“亲亲 qinqin及图”商标、第27771101号“亲”商标、第35827675号“亲亲及图”商标、第35839189号“亲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汉语释义截图、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用塑料膜、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包装用塑料膜、报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显著文字均为“亲”,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可区分的特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