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赛梅定制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2355号“GCM CUSTOMIZED FUND INVESTMENT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5522号“GCM INVESTMENTS”商标、第21482556号“GCM GROSVENOR”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经过公证认证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且双方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