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电子艺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89352号“ANTH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2132号“赞美诗”商标、第11104928号“圣歌SHENGGE”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故以上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娱乐服务;娱乐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08902号“赞美诗”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