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科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3976号“企税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推广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企税宝”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衡器”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功能用途等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