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53779号“GISEG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ISEGAS 35753779

阅读:127064 2020-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3779号“GISEG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8620号“广钢 GI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广州钢铁企业…

  申请人: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3779号“GISEG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8620号“广钢 GI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GISEGAS”字母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广钢”、字母“GISE”及图形组合构成,虽然两商标含有相同的字母“GISE”,但两商标并不完全相同。而且商标权属于私权,除考虑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同时,也应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中,两商标的权利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协议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为关联公司。双方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这种情况下,考虑到两商标不完全相同,两商标权利人具有关联关系并达成了共存协议,且该协议和两商标共存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局应当予以尊重。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753779号“GISEG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ISEGAS 3575377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7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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