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祖祥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0515号“陳氏三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6524号“陈氏盐帮食坊 盐帮食坊Chen shi yan bang shi fang及图”商标、第13409724号“陈氏老味道”商标、第22852365号“陈氏创业牌冒菜及图”商标、第8431760号“陈氏大虾及图”商标、第10540334号“陈氏香鹅掌”商标、第6826888号“陳氏一鼎红及图”商标、第5966592号“陈氏红菜坊CHENSHI HONGCAIFANG及图”商标、第6666981号“陈氏京京CHENSHIJING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处于续展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陳氏三鲜”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汉字“陈氏盐帮食坊 ”、引证商标二“陈氏老味道”、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汉字“陈氏创业牌冒菜”、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认读汉字“陈氏大虾”、引证商标五“陈氏香鹅掌”、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认读汉字“陳氏一鼎红”、引证商标八的显著认读汉字“陈氏京京”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相区分的显著性。
引证商标七正处于续展程序中,鉴于其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