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阳逻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0127号“长江国际航运金融港YANGTZE RIVER INTERNATIONAL SHIPPING AND FINANCE 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9367号商标、第6037158号商标、第6535379号商标、第6535573号商标、第6557229号商标、第6692301号商标、第16417540号商标、第16417690号商标、第16417723号商标、第17498743号商标、第19003260号商标、第19003609号商标、第19003655号商标、第19896433号商标、第21422801号商标、第21422809号商标、第25301477号商标、第25301480号商标、第36870902号商标、第36319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名称字号授权书、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八、十九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三、十七、二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三、十七、二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上运输、船运货物、包裹投递、安排游艇旅行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四至十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海上运输、船运货物、包裹投递、安排游艇旅行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四至十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至十六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至十六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除海上运输、船运货物、包裹投递、安排游艇旅行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十四至十六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至十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二、十四至十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海上运输、船运货物、包裹投递、安排游艇旅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