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泰莲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26788号“Twin Lot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40866号“Twin Lot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2020年3月3日,我局作出引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win Lotus”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Twin Lotus” 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