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AN TRUCK & BUS SE(变更前:MAN TRUCK & BUS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8297号“Opti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6228号“openvi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4586号“OPTIVI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62127号“Optivi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203220号“旷视 OPEN VI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1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9407号决定,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4746号决定,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四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用电气设备(不属别类);陆地车辆用电子仪器,不属别类;陆地车辆用的光学显示设备,不属别类;陆地车辆用全视设备,不属别类;带图像显示装置的光学镜;用于光学检测车辆前方、侧面、后方障碍物的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光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OptiView”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英文“Optiviva”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均无固定含义以资区分,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2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四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陆地车辆用电气设备(不属别类);陆地车辆用电子仪器,不属别类;陆地车辆用的光学显示设备,不属别类;陆地车辆用全视设备,不属别类;带图像显示装置的光学镜;用于光学检测车辆前方、侧面、后方障碍物的装置”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第1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