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派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7317号“EPEC.COM SINOPEC E-COMMERCE LINKS TO THE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42100号“EP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被部分撤销。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的百度百科介绍及官方网站介绍;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3、域名证书及申请人官网页面;4、网页介绍和报道;5、引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复印件的形式)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9016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其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其在节能领域的咨询等其余九项服务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现为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EPEC”与引证商标“EPEC”的呼叫及字母构成相同,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