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116685号“上膳Shang Sh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上膳Shang Shan 24116685

阅读:81371 2020-06-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市荣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天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116685号“上膳Shang S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0259号“上善SHANG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83631…

  申请人:成都市荣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天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116685号“上膳Shang S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0259号“上善SHANG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83631号“上膳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52433号“上上膳SHANGSHANG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50406号“上膳源SHANGSHAN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25493号“上善Shangshan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695701号“上善SHANG 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768648号“上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551054号“上膳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301875号“上膳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主要显著部分、含义上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九目前处于撤销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引证商标八到期未续展,上述引证商标权利均不稳定,若上述引证商标被撤销或无效,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茶叶代用品、果冻(糖果)、芝麻糊、含淀粉食品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编号为“商评字[2019]第000029118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3、引证商标三、五、七、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4、引证商标四在茶、甜食、怪味豆、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烹饪食品用增稠剂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5、引证商标九在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葡萄汁、蔬菜汁(饮料)、无酒精果茶、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姜汁饮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八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上膳Shang Shan”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上膳源SHANGSHANYUAN”、引证商标六“上善SHANG SHAN”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白糖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糖、调味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116685号“上膳Shang Sh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上膳Shang Shan 241166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7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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