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39315号“鱼人二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鱼人二代”是申请人旗下起点中文网上知名签约作家林晗的笔名,申请人与林晗签有独家授权协议,申请人有权无偿使用签约作家“鱼人二代”的肖像、姓名、书名、笔名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情形,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申请人与林晗(笔名“鱼人二代”)签订的独家授权协议;
2、起点中文网上对作家“鱼人二代”的介绍;
3、“鱼人二代”的作品介绍;
4、“鱼人二代”获得的荣誉及相关媒体报道;
5、“唐家三少”等作家介绍、“唐家三少”作家的作品介绍、申请人与“唐家三少”等作家签订的授权协议等材料;
6、申请人采取的部分维权措施、部分在先决定书、法院裁定书等材料;
7、其他被抢注商标信息;
8、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介绍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鱼人二代”为作家林晗的笔名。
经复审认为,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鱼人二代”为作家林晗的笔名。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2010年5月1日申请人与林晗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协议作品名称为《很纯很暧昧》。2015年6月25日申请人与林晗签订《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协议作品名称为《校花总裁赖上我》。上述授权协议虽能证明林晗为申请人公司的签约作家,但上述协议中,均未明确提及作家林晗将其笔名授权给申请人注册商标使用。故申请人称“作家林晗与其签订独家授权协议,约定其肖像、姓名、书名、笔名等由申请人无偿使用,可以申请商标保护。”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在未经作家林晗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作家林晗的笔名“鱼人二代”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复审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之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是经作家林晗本人授权申请注册的,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