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31008号“C&B AROM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B AROMAS 39431008

阅读:61652 2020-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瑶海区梦亦达日用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31008号“C&B AROM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5969号“CHERYL BENTYNE C&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申请人:合肥瑶海区梦亦达日用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31008号“C&B AROM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5969号“CHERYL BENTYNE C&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58976号“C&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等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于2019年5月13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引证商标二在“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磨光制剂”商品上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磨利用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磨光制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C&B”,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在上述三项商品上,两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肥皂;香水;香精油;化妆品;假指甲;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磨利用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9431008号“C&B AROM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B AROMAS 3943100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7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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