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26940号“SYKOD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YKODA及图 20426940

阅读:74617 2020-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斯柯达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王辉煌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7日对第20426940号“SYKOD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SKODA及图”、“斯柯达”商标在以往案件中曾被认定为“轿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

  申请人:斯柯达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王辉煌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7日对第20426940号“SYKOD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SKODA及图”、“斯柯达”商标在以往案件中曾被认定为“轿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国际注册第869977号“斯柯达”商标(第12类)、第4513926号“SKOD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使用将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二、鉴于申请人商标具有的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搭他人名牌便车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无特殊标记的均为光盘):1、申请人公司注册登记材料;2、“SKODA”系列商标注册列表;3、申请人在1992年至2005年在中国销售“SKODA及图”品牌车辆材料的证据,包括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认证费发票、汽车使用说明书、服务手册等。4、1995年至2005年期间多本中国汽车杂志、报纸对申请人“SKODA及图”品牌的报道及广告材料;5、申请人2000-2001年的参展资料;6、上海大众汽车官网对与申请人合作的报道,有关品牌、“明锐”车型的报道;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998年之前);8、相关在先商标裁定书;9、王辉煌注册商标列表、“阿迪达斯”等品牌于百科介绍等(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导航仪器;铁路交通用安全设备;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日期、引证商标二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客车、轿车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均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

  三、申请人在第12类“轿车”商品上的“SKODA及图”、“斯柯达”商标于2017年02月24日在第11268070号“斯柯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中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该法其他条款之中,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三及结合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SKODA及图”、“斯柯达”商标在第12类轿车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SKODA”商标为非固有词汇,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SYKODA”与申请人“SKODA”商标及“斯柯达”商标对应的英文商标“SKODA”仅中间一个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注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二、在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且亦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等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426940号“SYKOD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YKODA及图 204269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7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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