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尼科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925257号“A BETTER TOMORR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在第38类和第41类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4类复审商品和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2610号“童梦楼 TOMORROW及图”商标、第12894504号“Abetter”商标、第10833984号“T TOMORROW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经查,已有多件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4类复审商品和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简介、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34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A BETTER TOMORROW”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TOMORROW”,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显著认读英文“A BETTER TOMORROW”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英文“Abetter”、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英文“TOMORROW”,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4类复审商品和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