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5015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3361066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639648号“BOYS 2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478243号“博怡紫 BO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622415号“追潮 B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380568号“波逸园 BOY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889478号“男友相机 BOY CAME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315472号“快乐摩登 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其中,部分引证商标已无效,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现为有效在先申请、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其所有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BOY LONDON”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BOY”,图形完全相同,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