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757062号“宝宇 BAOY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宝宇 BAOYU 26757062

阅读:89503 2020-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黑龙江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宝宇缝纫机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8月9日对第26757062号“宝宇 BAOY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1年,现已成为黑龙江地区具有卓越地产品牌影响力的开发企业集团。…

  申请人:黑龙江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宝宇缝纫机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8月9日对第26757062号“宝宇 BAOY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1年,现已成为黑龙江地区具有卓越地产品牌影响力的开发企业集团。“宝宇”作为申请人商号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商号“宝宇”,其注册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宝宇BAOYU及图”亦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了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必然会造成市场混乱,产生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申请人企业日常经营商事活动的部分发票;2、申请人所获荣誉;3、申请人“宝宇.天邑澜山”项目规划等;4、“宝宇.天邑环球B区”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等;5、消费者订阅《天邑澜渊》房屋的发票及车位的发票;6、申请人与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7、“宝宇”宣传彩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为2018年10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5类侦探服务等服务上。

  2、申请人成立日期为2001年9月17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

  3、经查,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被申请人成立日期为1999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名下的第1565980号“宝宇”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为2000年2月12日,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引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及在先使用的商标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或服务类似为限。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宝宇”作为申请人的商标及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侦探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或相关行业领域内使用的证据。被申请人商号亦为“宝宇”,其成立时间早于申请人成立时间,且由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的第1565980号“宝宇”商标提出申请时间早于申请人的成立时间,虽然该商标已无效,但仍可证明争议商标有其合理来源。综合上述情形,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注。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性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757062号“宝宇 BAOY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宝宇 BAOYU 2675706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7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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