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地狱天使摩托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93325号“SUPPORT 8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0267号“LP SUP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同意申请人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且已出具经过公证认证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57563号“SUPPORTER”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与申请人签署共存同意书,我局予以认可。又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