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610860号“IS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ISM及图 G610860

阅读:40748 2020-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国采购供应专业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KOELNMESSE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610860号“IS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5592号决定,于2019年1…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国采购供应专业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KOELNMESSE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610860号“IS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5592号决定,于2019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第35类上的服务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及科隆展览(中国)有限公司的简介信息、报道;

  2、展位申请表、订单确认、发票。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相关网络搜索信息。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1993年8月16日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35、37、41、42类广告代理、展览、大会会议组织、集会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6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代理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相关公司介绍、报道证据自制性较强,且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在案证据2展位申请表、订单确认、发票均自制性较强,且无资金往来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同时,被申请人未提交展会举办的相关信息,不能证明其主张主办展会的实际情况,且无证据表明该展会举办地点为中国大陆地区,故在案证据2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广告代理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201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610860号“IS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ISM及图 G6108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7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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