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诸暨市同翔化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兰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79380号“同翔化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6716号、第7016713号“高扬及图”商标、第14180346号图形商标、第9310787号“瑞鹰 RUIEAGLE及图”商标、第11673602号“蜗牛良品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