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054323号“双河湾 TWIN RIV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双河湾 TWIN RIVER及图 37054323

阅读:83542 2020-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洛阳双河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焦作市科彤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4323号“双河湾 TWIN RIV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8543号图形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

  申请人:洛阳双河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焦作市科彤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4323号“双河湾 TWIN RIV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8543号图形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25626号“陶然素食阁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054323号“双河湾 TWIN RIV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双河湾 TWIN RIVER及图 370543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7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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