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64099号“思维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思维力 40364099

阅读:180413 2020-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洲洋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64099号“思维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3770号“维力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5月6日,第5403771号“维力思”商…

  申请人: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洲洋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64099号“思维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3770号“维力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5月6日,第5403771号“维力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19年9月6日,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364099号“思维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思维力 4036409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7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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