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世界主要(贝蕊)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002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10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逾期未办理续展,已为无效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门;金属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00678号“勤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门;金属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挂锁;金属锁(非电);金属门把手;五金器具;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铰链;金属门环;金属关门器(非电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