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迈宝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立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64380号“贼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贼多”系形容词,指很多,虽为一种方言,但配备图形商标使用,有其他含义,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推广运营,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设计稿、商标使用图片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贼多”源于部分地区方言,指很多,系普通日常用语,用作商标使用不易被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与图形商标组合使用的这一理由,不是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考虑因素。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