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海爽
委托代理人:郑州豫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46495号“一朵莲 YIDUO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在我局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7860号商标所有人的地址经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地址与申请人一致,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39746号商标在首饰配件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该商标在手表商品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07495号商标、第1282703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玉雕艺术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39746号核定使用的手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