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原申请人:英格索兰公司)
国内接收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写字楼座座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703839号“英格索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014788号“英格索兰Ingsor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641831号“英格索兰Ingersoll Rand 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