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青华
委托代理人:四川凯飞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96068号“U-JIANG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567246号“辣时尚火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现正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