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国滇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中云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25625号“啯滇好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无任何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商标整体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华字典》相关页及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啯滇好喝”与“国滇好喝”字形相近,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