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和汉唐古韵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中企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58818号“唐安西都护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标志中“安西”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安西县已更名为瓜州县,故“安西”并不是我国现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众多含有“安西”二字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瓜州县人民政府网站县情介绍截图。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标志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或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申辩意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结合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并不缺乏显著性,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搜狐网新闻文章。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瓜州县人民政府网站截图显示,1949年10月安西县人民政府成立,2006年8月更(复)县名为瓜州县。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唐安西都护府”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或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及可注册性。
另,依据复审查明可知,2006年8月安西县县名变更为瓜州县,至本案审理时,安西不再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