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托里县宏吾若巴清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86889号“好清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8669号商标、第63550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程序,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被使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好清泉”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文字“清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