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乐泰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中龙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52820号“乐泰药ye HAERBIN LETAI YAO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4283号、第39493586号、第28125266号、第13561960号、第7073778号、第14831376A号、第14831376号、第341577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八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不近似,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中的“HAERBIN”虽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其仍然包含其他文字及图形等要素,整体形成有别于这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