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贺芳
申请人因第8013578号“ao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1277号决定,于2019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一个兼具技术创新、产品开发与系统设计服务的专业团队,致力于各项电子与光电量测设备、无线感测网络、精密电力模组、半导体检测软硬体等开发。自公司成立以来,申请人产品及服务领域涵盖资通讯、半导体、显示面板、医疗器材及测量仪器等产业。多年来的用心经营收获了顾客的信赖与高度满意。鉴于申请人良好的如期、如实、如质的敬业精神与务实态度以及信守对顾客的每一份承诺,国内外公司均争相成为其合作伙伴,共同以专业联结世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官网页面;
2、申请人沟通邮件。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复印并邮寄给被申请人。该证据基本包含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6月13日。
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案缺乏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证明带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