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顶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969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29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87415号“老菜小馆 老 Tradition and Delicio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93431号“老 东北人 老 1898 主题文化餐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860761号“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到期未续展,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宠物旅馆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为动物提供食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易识别为文字“老”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为动物提供食宿”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茶馆;酒店住宿服务;饭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