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乌合智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拉沃(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53224号“左右逢缘PICK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99903号“PICK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是对成语“左右逢源”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服务上,不仅扰乱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且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