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天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65555号“天为知识产权TWIP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5104号“天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其权利人名义变更为现名称即上海天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