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8号(关于进口马来西亚鲜食椰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阅读:51910 2025-05-16 00:00:0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作者:王荣荣
概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关于马来西亚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马来西亚鲜食椰子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关于马来西亚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马来西亚鲜食椰子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关于马来西亚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椰子(以下简称椰子),学名CocosnuciferaL.,英文名FreshCoconut。

三、允许的产地

马来西亚椰子产区。

四、企业注册

输华椰子果园和包装厂须经马来西亚农业及粮食安全部(以下称马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至注册果园和包装厂。每年出口季前,马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李比利氏灰粉蚧Dysmicoccuslepelleyi

2.黑丝盾蚧Ischnaspislongirostris

3.芒果蛎蚧Lepidosaphestapleyi

4.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minor

5.椰心叶甲Brontispalongissima

6.红棕象甲Rhynchophorusferrugineus

7.亚棕象甲Rhynchophorusvulneratu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椰子果园应在马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马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为监测和捕获有害生物,除目视检查外,还应在果园中使用一些物理、化学防治方法。

3.针对介壳虫类有害生物,应进行果园监测,从开花期至收获期,至少每15天监测一次,检查果实、茎和叶上是否有介壳虫。

4.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椰子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须由马方批准,并在贸易开始前,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5.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马方或其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

6.马方应保留注册果园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椰子的加工和包装过程,须在马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椰子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椰子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

4.输华椰子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或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5.包装好的椰子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6.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马来西亚输华椰子可追溯至注册果园。溯源体系的信息应包括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品种、国家、产地、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3.装载马来西亚输华椰子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前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出口前,马方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椰子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枝叶、土壤或本公告列明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椰子输华。马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马方应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马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consignmentcomplieswithrequirementsspecifiedintheProtocolofPhytosanitaryRequirementsforExportofFreshCoconutsFruitsfromMalaysia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isfreefromthequarantinepestsofconcerntoChina.”(该批货物符合马来西亚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椰子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验核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椰子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或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椰子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椰子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或者椰子已经过熟,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马来西亚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马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椰子进口。马方应查明不合格原因,要求相关果园、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中方认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30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马来西亚鲜食椰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本文《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8号(关于进口马来西亚鲜食椰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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