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祁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29900号“荷花淀Hehua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7362号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有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含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宣传图片;2、复审商标参赛图片;3、被申请人发票复印件、提供应税劳务清单;4、复审商标使用图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仅是为象征性使用复审商标而制成,不能视为正常的商业性使用,被申请人并没有真实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河北省安国市制酒厂于1992年3月27日申请注册,于1993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6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中的销售货物发票、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可以证明其在销售的白酒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且上述证据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佐证了上述使用行为。故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白酒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