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体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汽联合(北京)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1日对第20226296号“CAMF中汽摩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中国汽车摩托车联合会由原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更名而来,是代表中国加入汽摩项目国际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在汽车摩托车体育赛事行业内部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在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的章程中明确指出“CAMF”为该组织的英文缩写。从2016年5月确认会标后在众多赛事中该标志得到广泛的应用。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会标已在初审中,初步审定号为21635917。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体育总局、民政部关于同意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更名为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的批复;
2、中国汽车摩运动联合会标志征集公告;
3、体育总局汽摩中心关于协会综合改革有关事宜的函;
4、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会务手册封面及代表大会会议文件;
5、汽车自驾运动营地三折面封面;
6、2016年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工作手册封面;
7、赛事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详情打印件;网站宣传详情;运动会联合会参赛宣传,参赛商标使用证据,运动会参赛协议;央视电视台视频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现场表演”等服务上。
2、申请人所述的第21635917号“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CAMF及图”商标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20年7月7日被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
3、我局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评审案件补充证据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并未补充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并未提出明确的事实和理由,故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