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000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艺术展览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79544号图形商标、第8090902号“海佛HAIF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健身俱乐部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