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远达创世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铭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96110号“米优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55177号“米.优BEAUTY BL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构成、整体表现形式、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于申请人而言至关重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液、化妆用棉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米优”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米.优”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