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24116号《关于第35005156号“WULIANG E SH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47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4840257号“WULIANG Herb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该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1696期),现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苹果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