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职业高尔夫球协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3854号“P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2227号“嘉都 PGA”商标、第31095472号“嘉都 PGA”商标、第5242247号“嘉都 PGA”商标、第31077534号“嘉都 PGA”商标、第5242246号“嘉都 PGA”商标、第31073885号“嘉都 P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注册人系抢注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PGA商标,申请人将提出异议。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14、38、39类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五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引证商标二、四、六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并未提出异议请求。
经复审认为,在第14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钟、珠宝首饰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钟、贵重金属艺术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PGA”与引证商标二英文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8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新闻社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无线电广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PGA”与引证商标四英文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9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陪伴、安排旅行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机动车辆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运输、停车场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PGA”与引证商标六英文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对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抢注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商品、第39类“旅行陪伴;安排旅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其余商品、第38类服务、第39类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