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阿尔法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06079号“美丽家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工业品外观设计、机械研究、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物理研究、平面美术设计”服务。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用户所熟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7958号商标、第19428604号商标、第10774804号商标、第11724619号商标、第17597471号商标、第19033704号商标、第1907477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42类第134093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42类第13501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42类第137605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app截图等光盘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2、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对代理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机械研究、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物理研究、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八至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美丽家园”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中文“美麗莊園”(“麗”、“園”为“丽”、“园”的繁体字形式)、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中文“美的家园”、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中文“美丽校园”、引证商标七“美岛家园”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