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渝维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品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070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良好口碑,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87124号商标、第1454311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具有显著区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