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沸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19352号“行家外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4734627号“行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3333487号“老行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外卖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为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行家外卖”与引证商标二“老行家”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行家”,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