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745453号“八桂研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八桂研学 40745453

阅读:176593 2020-09-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西研学旅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45453号“八桂研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94817号“八桂优选 邮点意思 CHOICEST QUALITY”商标、第275494…

  申请人:广西研学旅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45453号“八桂研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94817号“八桂优选 邮点意思 CHOICEST QUALITY”商标、第27549480号“八桂智慧”商标、第3411416号、第27426061号“八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八桂研学”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部分“八桂优选”、“八桂智慧”、“八桂”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使用,易被识别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观光旅游;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培训;组织竞赛;收费图书馆;节目制作;书籍出版”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消费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745453号“八桂研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八桂研学 407454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5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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