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9310号“doTERRA Aro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的第10601990号“do TERRA”商标、第22231391号“do TER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其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媒体报道、订单信息、顾问协议、任职说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公证书、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2日